关于张家港市科技成果转化具体优惠政策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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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范围拓宽: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很早就开始给予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虽然考虑了科研人员的实际困难,将其纳税义务递延到有缴税能力的分红阶段或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适用面并不广。很多高校院所更习惯于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现金形式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于超过8万元的现金奖励(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科技人员需一次性按工资、薪金所得依照4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58号文件的出台,是对原有政策的必要补充,将税收优惠的范围从原本仅限于股权形式奖励拓展至现金形式奖励,优惠范围更广,更接地气。
一是优惠覆盖各种成果转化形式。5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既包括所有权转让(成果转让)又包括了使用权转让(许可使用成果),奖励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均可优惠。
二是优惠可按月分摊。58号文件规定,科技人员因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符合条件的现金奖励,可在3年(36个月)内发放。这意味着大额奖金可分摊计税,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例如,小王取得现金奖励5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和免税收入的情况下,原本需在取得奖励的当月一次性缴纳111.1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如依照新规,可将500万元奖励分36个月发放,小王将每月发放奖励的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缴纳1.88万元,合计缴纳67.68万元。相较于原规定可节税43.47万元,降低39%的税负。同时分月缴税也减轻了纳税人筹措大额资金的压力。
三是优惠涵盖新规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根据58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间给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也可适用优惠。这种将优惠拓展至政策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十分人性化。例如,小李所在单位于2017年9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并在2017年12月给予小李现金奖励100万元,同时又在2018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间给予小李现金奖励300万元。只要这300万元现金奖励符合5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可减税优惠。
张家港市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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