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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实用新型评估公司当天出评估费用 当天出评估费用

2020/5/6 8:58:47发布143次查看
财务资料
1.委托方(实施企业)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产品的型号、规格、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详细介绍;
4.委托方(实施企业)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5.委托方(实施企业)对该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说明
授予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中。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缓解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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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行政部门收到发明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行政部门对发明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权的决定,发给发明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权或者外观设计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设立复审会。申请人对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会请求复审。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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