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主体的所得税会计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分配及其在合并报表中进行处理的会计。
需要考虑纳税方式对合并报表编制的影响、未实现损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所得税费用在成员企业的分配,以及合并报表中性 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认定等。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得税分摊的性质,即哪些项目属于性差异,哪些项目属于暂时性差异。
特殊的项目主要有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及按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时账面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
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被投资企业(含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否
构成企业集团的一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取决于税法的规定。
依照美国税法的规定,从关联集团分得的股利,不论是分别纳税还是合并纳税,均可免税。
从非关联集团的成员企业分得的股利,就要在收到股利的当期纳税,但纳税额可扣除收到股利的80%。
此外,在合并时产生的商誉(购买法下),其摊销费用无论是合并纳税还是分别纳税 ,均不能从应税利润中扣除。
这些项目均产生了性差异。但是,收到股利的20%部分,形成了暂时性差异。